中新網(wǎng)2月15日電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不滿陳水扁指稱他“與中臺辦主任陳云林在美國密會”,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今天(15日)宣判,陳水扁必須賠償宋楚瑜新臺幣300萬元,并在《中國時報》、《聯(lián)合報》及《自由時報》各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全案可上訴。
據(jù)“中央社”報道,全案緣起于2005年6月間,宋楚瑜認為陳水扁密會,且始終沒有提出證據(jù)資料證明,應(yīng)付新臺幣1元的侵權(quán)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并登報道歉。
宋楚瑜在同年10月間再向法院提出擴張前訴聲明,根據(jù)擴張之訴聲明,宋楚瑜要求陳水扁應(yīng)給付5000萬元,并連續(xù)3天登報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