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財經界要人劉泰英(左)。 中新社發(fā) 宗金柱 攝(資料圖)
中新網6月30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新瑞都弊案今天(30日)對劉泰英部分宣判。
據“中央社”報道,依業(yè)務侵占、稅捐稽征法、商業(yè)會計法、公司法等罪名,判處前中華開發(fā)公司董事長劉泰英3月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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