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八月十三日電 (孫韜)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今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持槍殺人搶劫犯鄭洪斌執(zhí)行死刑。
據悉,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莆田金融押運人員鄭洪斌與兩名調款員及押鈔員吳某乘坐運鈔車到秀嶼區(qū)某銀行各網點收款。下午五時許,在押鈔車行駛至荔園路城廂路段時,鄭洪斌用防暴槍打死駕駛員林某和押鈔員吳某,并劫取現(xiàn)金共計二十三萬六千二百五十元人民幣。隨即逃往泉州市。
次日五時許,鄭洪斌在泉州石獅市一家拉面館睡覺時被公安機關人員當場抓獲,作案工具及贓款被當場收繳。
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定,被告人鄭洪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押運款項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搶劫數(shù)額巨大,并致二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核準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