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8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稱,2007年中國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金將有所增加,達到每日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新華網報道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已下發(fā)《關于轉發(fā)2006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最新公布的83.66元日平均工資,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zhí)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也已向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遵照每日83.66元的標準執(zhí)行。
據了解,國家統(tǒng)計局3月22日發(fā)布了2007年第2號公告——《關于2006年全國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平均數據的公告》:根據年度統(tǒng)計結果,2006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1001元,比上年增加2596元,日平均工資為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根據中國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此,今年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金應為83.66元。
據了解,自從中國國家賠償法1995年施行以來,由于國民經濟不斷發(fā)展,職工每年年均工資水平不斷增長,國家賠償金標準也隨之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