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先生在上海的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按照購車合同約定,由于羅先生是貸款的方式進行購車,因此需要投保3年3個月的車輛保險。其中,保險項目包括: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不計免賠險。羅先生按照雙方約定,繳納了保險費用1.2萬元。
可當羅先生從經銷商處拿到了保險公司開出的保單后,卻發(fā)現(xiàn)除了第一年的保單上四個險種均投保外,在剩下的2年3個月的保單上,第三者責任險卻不見了蹤影。這讓車主羅先生感到非常不滿。
另外,除了保險,羅先生對于經銷商給出的車價發(fā)票也存有疑惑。據羅先生介紹,當時購買這款車時,銷售人員曾經在紙上為羅先生列出了各項費用的具體價格。而最終在合同上,就只有一個總價,為15.065萬元。其中,車輛價格為11.98萬元,由于羅先生要求增加天窗和電動座椅,其費用各為6000元和1000元,因此,該車的最終銷售價格為12.68萬元;同時,按照此價格折算購置稅為10837元。但在經銷商給予羅先生的發(fā)票上,車價一覽卻寫著11.28萬元,與實際售價相差1.4萬元。另外,車輛購置稅發(fā)票上的金額也是根據11.28萬元算出的,即9641元,也與購車當時所算的金額相差了1196元。
關注1:明確合同上的所有費用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事前銷售人員的確將每一筆費用都列了出來,但是在合同上僅有一個總價。而車主在簽訂合同時也未仔細考慮,最后導致矛盾的出現(xiàn)。
據了解,銷售人員在與車主就車輛總價、保險費用、上牌費用等一系列費用進行交涉的過程中,大多會先將各種費用的具體金額列給消費者看,然后算出一個看似便宜的總價。經由消費者同意之后,經銷商便會在合同上只寫出總價,其他各種費用項目則忽略不提,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所謂的“全包價合同”。但事實上,消費者與經銷商簽訂這樣的合同存在著很大的隱患:合同上的總價金額的實際計算方法,消費者是不得而知的,直到拿到各項目發(fā)票或憑據時,才發(fā)現(xiàn)自己被經銷商狠狠地宰了一刀。
所以消費者在簽訂此類的合同時,不能草率輕信銷售人員的所謂的各種“好處”,一定要保持一份清醒的頭腦。在合同中要明確總價包含了哪些稅費和代辦的費用等。一般包括車價、購置稅、保險費、牌照費以及銷售商辦理保險、貸款、競拍牌照、上牌、裝潢、取車或送車等有關購車事務的代辦費。另外,還要明確是否有加急費、手續(xù)費、運費、出庫費等費用,以及有無免費項目、是否有折扣等。
如果銷售人員在簽訂合同之前有列出各項目及其他費用的,建議消費者將其留下保存,以便在遇到矛盾時,可以作為維權的憑證。
關注2:擦亮眼睛看“低價保險”
在購車時,消費者往往希望能夠買到便宜的保險,而經銷商就是抓住了消費者的這種心理,給出的保險費用特別便宜。這時,消費者可要多留個“心眼”了,這其中可能存在貓膩。
由于各保險公司的費用、返點不一樣,有些經銷商會用各種方法讓車主購買返點較高的保險。另外,一些保險公司因地理位置較差或者是較為偏遠的分部,會給經銷商更高的保險返點,如果消費者相信了這些經銷商的“花言巧語”,那么在遇到事故需要定損、理賠時,只能自己到這家保險公司所在地辦理,而這些保險公司由于在較遠的區(qū)縣,會給車主帶來很大的麻煩。
因此,在購買車險時,消費者不要盲目輕信經銷商給出的保險價格,而是要在比較各家保險公司的價格之外,還要比較各家的定損理賠服務是否到位、方便。說穿了,消費者購買了一家保險公司的車險產品,實際是購買了該公司的服務。保險公司網點是否分布合理、往返是否方便、理賠是否容易,都是衡量車險是否物有所值的條件。
關注3:車輛信息一個都不能少
除了價格和保險之外,對于車主來說,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會忽略核實或寫明車輛的一些相關信息。如果忽視了這些信息,也會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麻煩。
消費者金先生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情況。6月,金先生在上海一家二級汽車銷售公司內購買了一輛轎車,售價8萬余元。購車后,當金先生在4S店做維修保養(yǎng)時,卻被告知他所購買的這款“豪華型”車其實是經過改裝的,其中包括車輛的天窗、真皮座椅、CD機都為加裝。為此,金先生找到二級汽車銷售公司討要說法,要求恢復原廠配置并補償一定的經濟損失。經調查發(fā)現(xiàn),在4S店與二級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合同上并沒有寫“豪華型”三個字;而在二級汽車銷售公司和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上卻寫著“豪華型”。最終,該二級汽車銷售公司補償消費者7000元現(xiàn)金。
由此,我們就可以看出,在合同上,必須把所購買車輛的相關信息都明確清楚,并在合同上寫明。從購買汽車的品牌、產地、制造商、型號、批號、配置、選裝設備,到車輛的顏色、裝潢,甚至還要確定是否返修車、庫存車,確定里程表公里數等。另外,有些車還要明確是原裝還是組裝。
關注4:違約責任要詳細明確
一份購車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還要屬違約責任的約定,這對于經銷商和消費者雙方都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事先沒有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一旦出現(xiàn)問題,消費者的利益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
車主曹先生就曾因為違約責任不明,給自己帶來了諸多煩惱。7月,曹先生在上海某4S店內訂購了一輛手動版轎車,并約定經銷商負責為其上江蘇省的牌照。同時在合同中注明,經銷商在7月底前將牌照上完,過期支付違約金。半個月后,經銷商在上牌途中發(fā)生了車禍。事發(fā)后,經銷商表示受損車輛在保險公司獲得理賠后,其余維修費用由該經銷商補足,并給予曹先生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曹先生則要求更換一輛新車。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在合同中雙方并未對車輛上牌過程中發(fā)生意外的責任做出明確的約定,導致事后雙方對解決方式發(fā)生意見分歧。
根據我國法律,合同違約,其賠償責任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雙方可以做特別約定。由于合同是銷售商提供的,其中對于責任的判定往往被限定在非常狹窄的范圍內,顯得更有利于經銷商,這點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因此,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消費者應該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明確對經銷商的違約責任,約定如果經銷商延遲交車、不能按時幫助消費者代辦各類手續(xù)、或出現(xiàn)意外情況等,經銷商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小貼士:貸款購車小心追加車款
在辦理貸款購車手續(xù)時,有些經銷商會故意多收取款項,且不向消費者提供銀行的借貸合同,或者強制消費者到指定銀行貸款或到指定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并收取高額手續(xù)費。此外,也有在消費者分期付款手續(xù)完全辦完后準備提車時,經銷商卻要求在原定車款基礎上再交一定數額的現(xiàn)金才能提車。在這種情況下,經銷商給出的理由很多,譬如從交首付款距離到交清全款的這幾天車子漲價了,或者是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下貸款等各種借口。所以,消費者在貸款購車時仔細查看汽車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然后每一環(huán)節(jié)都追問到底,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無爭議的情況下再簽字蓋章。
廣告內容也可寫入合同
現(xiàn)在,不少經銷商為了吸引消費者前來購買車輛,會在廣告或宣傳手冊上打出一些誘人的條件,而很多消費者買車時也會根據精美廣告的宣傳而選擇車輛品牌、車型。可是一旦出現(xiàn)具體車輛的實際狀況不同于廣告所述而引發(fā)糾紛,消費者將會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在簽訂合同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商將有關廣告內容寫進合同或提供書面承諾。如此一來,這份合同上的約定條款就會成為約束力。因為在國內相關法律中規(guī)定,如果汽車實際情況與宣傳手冊或廣告中宣傳的有出入的話,就可以將此類汽車視為有缺陷的產品,而消費者有權利要求賠償或退換車輛。(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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